所谓TCT(Time Charter Trip),就是以期租的方式租用一个航次的租船方式,即航次期租。也就是说,以支付日租金的方式租用船舶去完成一个固定的航次任务。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租船方式呢?其实,TCT的方式常常对船东或租家都十分有利。比如,以租金的方式可以为船东带来稳定的、可预期的收入,而不像程租方式只能去收一笔固定的运费,但最终实际的收入还要看这个航次执行的快慢。
TCT从租金支付的形式来看是期租,从固定航次来看又像是程租。那么,TCT到底是应将其作为期租对待还是作为程租对待呢?在搞明白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一下,我们为什么要对TCT的性质进行归属。
在The Democritos 一案中, 租约订明:“for about a trip via port or ports via the Pacific, duration about 4 to 6 months” 船期超出了六个月, 而还船时市场上涨了, 导致船东索赔。 承租人说这个TCT是一个程租, 约四至六个月的租约期仅仅是估计该航次所需要的时间, 而只要船舶只是跑此TCT的航次, 超出六个月也无法索赔。换言之说这个租约的本质是程租而不是期租, 所以不存在有没有超出租约期的问题。但上诉庭不同意, 认为本租约中的航次太不明确, 应以期租而非程租来对待。虽然是这样, 上诉庭没有排除如果航次清楚描述, 判决可能会不同, 因为这航次会变成“首要”。 在The Aragon 一案例中, 租约订明:“for the period necessary to perform one time charter trip via safe port(s) East Coast Canada within … trading limits” 租约内的贸易区范围非常广泛。 当承租人原本选择的加拿大港口罢工, 他要求船舶改去美国装货。这在期租是完全可以,但程租下如果同意了去加拿大装货就不能私下改去美国了。船东拒绝这要求, 除非能够“得到利益”。换言之就是说该厉害的船东借机能敲就敲一笔钱。结果上诉庭认为承租人有权命令船舶去美国装货, 因为租约内对航次的描述太广泛。 在1980年的一宗伦敦仲裁案中, 一艘名为Kin Wai的船舶被租予美国承租人, 租约中订明“意向” (intention) 的航次是装小麦从美湾到意大利。 该TCT租约中订明:“One time charter trip via safe port(s) berth(s) …… Duration voyage about 35 days (without guarantee) within below trading limits”但是后来该美国承租人却指令船舶装小麦去以色列。当时阿拉伯国家禁止曾经去过以色列的船舶进港, 所以船东不愿意去以色列, 除非租金或运费很高很高。美国承租人说原来对航次的表示只是“意向”而并非是承诺, 可以单方面更改。 本租约应作为期租来对待, 本质上承租人可以去任何地方, 只要航区没有限制, 而以色列没有除外 (这是船东订约时的疏忽,他以为TCT只是美国装小麦去意大利,所以没有在航区去加上一些市场常见的除外地区如以色列,朝鲜等)。船东当然争辩说本TCT应当是程租, 不能作为期租来对待。但在伦敦仲裁时船东败诉了, 导致其非跑该航次不可, 而带来极大的损失。例如在不久后曾经去过红海一个阿拉伯国家添加燃油,但因为进了黑名单而被拒绝进港,导致了无法添加燃油与颇长时间的延误。
从上述各案例可以看出,TCT的性质到底属于期租还是程租,会产生巨大的差异,后果也十分的严重。
可如何判定TCT的性质又十分不稳定,好在,所有TCT性质的判定都会依赖于一个大的原则,就是看该TCT对航次的描述是否详细,令行走这个航次会变成这租约的“首要特色”(the paramount feature of the whole contract)。如果是,就会以程租来对待,该TCT一定要去履行描述的该航次而非像一般的期租那样任何地方(除非明确除外的航区)都可以去而且可以改变主意。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租约中描述的航次不是首要的,该TCT不一定就会视为是期租,而是重新陷入模糊的争议状态。
所以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在TCT租约中说明该租约应作为期租还是程租对待,或者订明本租约所描述的航次(trip)不是首要的(param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