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妈妈育儿网

坏妈妈育儿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营养 > 食材 > 北京众鑫来优农生鲜公司卖过期香肠被罚3000元

北京众鑫来优农生鲜公司卖过期香肠被罚3000元

出处:中国质量新闻网日期:2023-03-07 10:41:0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众鑫来优农生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卖过期香肠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海市监处罚〔2023〕262号显示,根据举报人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过期食品照片及购买凭证,于2022年10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食品。后查看当事人进货台账、销售记录,其自2022年5月25日至检查时止,共购进一批次“双汇玉米润口香甜王”,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9日,保质期为120天,于2022年9月27日销售2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又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5日从京批网(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了60根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9日,保质期为120天的“双汇玉米润口香甜王”,进货价格为每根0.85元,并于当日开始以每根1.5元的价格对外售出,2022年8月25日前共销售58根,2022年9月27日销售2根。综上所述,涉案食品在保质期内共销售58根,超过保质期销售2根,销售额3元,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3元。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元,同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查询相关法律条文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众鑫来优农生鲜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韦英。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食用农产品、医疗器械Ⅰ、Ⅱ类、服装、化妆品、日用品、玩具、针纺织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五金交电、鞋帽、汽车、摩托车零配件、通讯设备、机械设备、建筑材料、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花、草及观赏植物、箱包、钟表、眼镜、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珠宝首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

    相关阅读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