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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孕妇遇车祸,索赔两万获赔二百,肇事者:生娃费用应自理!

出处:日期:2021-03-22 10:37:45

汽车现在已经成为人们的主要交通工具,但驾驶出行时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切忌速度过快和违规违法驾驶,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他人或自己人身损害,还会陷入扯不断理还乱的纠纷当中,真是让人不胜其烦又无可奈何。

家住洛阳市某区县的杨小姐于2018年初和丈夫商议生育二胎,这对于时年30多岁的杨小姐来说显得尤为重要。2019年1月,已经怀孕37周的杨小姐感觉身体不适,于是乘坐熟人车辆前往洛阳市区某医院诊治,不过在途中却遭遇他人车辆追尾的交通事故。

杨小姐随后以“车辆追尾后胎动频繁2小时”为由,要求肇事司机将自己送往河南某大学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瘢痕子宫,宫内孕37周加2天,头位待产。在住院4天之后,杨小姐接受剖腹产生下一名女婴,手术相当顺利,杨小姐恢复的也非常快,在静待5天之后,杨小姐出院回家坐月子。

虽然杨小姐母女无碍,但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肇事司机被判定为全责,杨小姐认为自己剖腹产与此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遂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购买护理用品、交通费等共计2万余元。

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杨小姐在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已经尽到救助义务,并垫付了相应医疗费用,本次事故虽属肇事司机全责,但对杨小姐并未形成实质性人身损害,其主张分娩所产生的费用系其自身所应负担的必要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索赔于法无据,应当不予支持。

据法庭查明事实显示,杨小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怀孕37周加2天,为待产状态。杨小姐入院时肇事司机垫付2156元,杨小姐住院9天,共计支出医疗费9000余元,均为分娩期间的必要支出,与本次交通事故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故此,一审法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杨小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但其主张的因交通事故送往医院急诊发生的检查费、交通费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遂依法判决肇事司机投保的某保险公司限期赔偿杨小姐各类损失200元,杨小姐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150元。

打一场官司,找回50元,杨小姐相当不服,始终认为自己的剖腹产费用应当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必然联系,肇事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于是依法向洛阳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剖腹产费用。

那么,杨小姐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能否予以支持呢?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索赔在民间已经形成常态,甚至有泛滥之势,因此对索赔案件的法治化、规范化显得尤为重要。对任何索赔案件都应当做到于法有据,否则会带来不可预知的社会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在民间索赔行为中尤为常见,特别是人们乘车出行、工作、交往过程中,稍一不慎便会形成侵权,遭遇索赔。但人身损害赔偿也并不是杂乱无序、漫天要价的,不仅有赔偿标准,而且还需要具有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4个要件,且缺一不可。

人身损害赔偿中确定的行为必须要有行为人,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而损害事实方面认定需要结合事实的发生判定,如交通事故中的损害事实需要有伤害的结果发生和伤残等级的鉴定等,如果没有则不能认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当然,最重要的是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

如在交通事故中,原本属于伤者自身的疾病,且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联系性,也不能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杨小姐本来已经在待产期,且在案证据显示其剖腹产是正常的分娩行为,故此其以“车辆追尾后胎动频繁2小时”为由认为自己剖腹产与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主张相关费用应当不予支持。

2021年3月,洛阳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杨小姐上诉称其因本次交通事故而被迫选择剖腹产,但证据显示二者之间并无关联,杨小姐在二审期间也未提供新的证据进行证明,故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杨小姐上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杨小姐上诉主张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本文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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