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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要填个人婚育信息?@HR,你家的招聘登记表违法了!

出处:北青网日期:2023-05-02 13:30:31

据法治日报消息,2023年春季招聘正如火如荼。

有媒体调查发现,

一些用人单位公开发布的

招聘报名表、登记表中

设有“婚姻状况”“婚否”一栏,

有的甚至要求填写配偶姓名、

结婚时间、子女姓名等。

法报君特别提醒,

@HR,你家的招聘登记表违法了!

某招聘登记表截图

2022年年底,

小彤辞掉了硕士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

春节后在江浙一带投递简历。

据她统计,

投了20多家企业,

有一大半企业提供的招聘登记表中

都有婚姻信息一栏,

还有几家公司要求填写生育状况。

“28岁,女性,已婚未育”,

带着这些标签,

小彤的第二次求职之路并不平坦。

最近,

一家公司就以28岁已婚未育为由

拒绝了她。

小彤认为,

婚育情况与应聘岗位无直接关系,

企业招聘询问婚育信息,

让女性求职之路更艰难。

不少网友反映,

基本每家都要写,还是必填项,

面试的时候刚坐下就被问婚育情况。

IP地址来自河南的网友反映说,

今年本科校招网络申请里的

80%左右的企业都要求

求职者写婚姻状况。

还有网友说即使不填也会被问。

法报君查询多个招聘信息发现,

一些用人单位发布的

招聘报名表登记表中,

确实有“婚姻状况”“婚否”

“配偶”“子女”等待填项,

有的甚至把婚姻状况设为了必填项。

必须提醒的是

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填写婚育信息,

涉嫌违法了!

1、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填写婚育信息,侵害了劳动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应聘者无论男女,其婚育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填写婚育信息,侵害了劳动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2022年,曾有一起特别的案件引发热议。女子陈某某在应聘入职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婚育情况,后来,公司以陈某某提供虚假材料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陈某某在就业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不构成欺诈,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2、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填写婚育信息,违反了九部门的有关《通知》精神。

2019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提出要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其中包括,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通知》同时明确,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填写婚育信息,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填写婚育信息,侵害了劳动者的隐私和个人权益,尤其对女性求职者而言,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就业歧视,已经违反了最新修订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5种行为。

第四十八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九章第八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当求职者遇到性别歧视等情况,可能涉及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

招聘为何要求填写个人婚育信息?

用人单位在回应媒体询问时,

有的说“只是想了解下个人情况”,

有的说“一直都是这个模板”,

“把它填上就行了”。

然而,

相关法律法规已然施行,

法律的生根落地,

归根结底,

需要各有关主体恪守法律规定、

不折不扣依法而行。

用人单位要从修改招聘登记表

的细节做起,

有关监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职责,

在加强宣导的同时,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现象,

要及时、高效执法,以彰法律权威。

(文中小彤为化名)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律师为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朱雨晨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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