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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硬上弓?男子要求妻子“尽义务”、强行与其同房竟涉嫌犯罪

出处:法制云播报日期:2022-01-08 11:59:40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一起婚内强奸案件,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尽义务”,到底是不是强奸?这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和讨论:2006年10月,被告人孙某(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期间未发生过性关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其离婚之诉。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至被害人金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拉上出租车,带至孙某的暂住处,趁着酒劲,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关系…(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笔者稍作整理)


1.看这个案情,就是典型的霸王硬上弓,确实有点令人啼笑皆非!实际上,对于类似案情,尤其是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或者是在理论界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比如就像很多网友所说的,就存在很多误区,认为夫妻之间同房、发生性关系属于两口子的事,司法机关没有必要介入;再比如,婚姻存续期间,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作为妻子就有配合义务…

2.显然,从案例可以看出,丈夫对妻子实施婚内强奸,看似只是两口子的事情,不过已经违背对方意志,涉嫌违法犯罪了,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实际上,对于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是否构成犯罪,确实存在很多不同观点,比如说有不少网友提出,从婚姻法的角度看,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均有与对方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丈夫强奸妻子虽违背妇女意志,但并不违法,属道德调整范畴。

并且,从刑法的角度看,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性关系,而婚内性关系是合法的。刑法对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虽未叙明,但从法理上理解应当排除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子,丈夫强奸妻子不属刑法调整范畴。

不过,从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首先,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外。具体来说,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也就是说,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可见,我国刑法自始至终并未将丈夫排除在构成强奸罪的主体范围之内)。

其次,从理论上讲,任何男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当然,我国法律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很谨慎: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比如说,本案中,妻子金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是因为法院的不予离婚的判决,双方虽然并未解除婚姻关系,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显然有可能超出双方的忠实履行义务。

同时,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的。合法的性关系应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妻子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作爱,丈夫应尊重妻子的性权利,而不应采用暴力、虐待等非法手段满足自己的性要求。

本案中,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了。

3.从量刑的角度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构成强奸罪的基本刑期是3至10年有期徒刑。本案中,考虑到双方情况特殊,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当地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其实,正如很多网友建议的,对于被告人孙某而言,既然被害人金某长期不履行义务,最正确的方式应该是及时的与被害人解除婚姻关系。

换句话说,作为妻子的、被害人金某拒绝性生活,这本身违背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互相忠实既包括不能出轨,也包括尽合理的性生活义务。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立法有关规定,如果金某拒绝同房,被告人孙某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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