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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疗过错导致死产和子宫破裂

出处:梁波律师医疗诉讼团队日期:2021-10-28 11:06:38

一、基本案情

2019291020分原告因“停经406周,发现羊水少1小时余”至x镇卫生院住院。入院后x镇卫生院予米索前列醇25微克局部催产,观察6小时无宫缩,予再次米索前列醇25微克局部应用。原告于当晚22:00时进入产程,2101:00时进入产房,查宫口开全,胎膜自破,未听到胎心。1:06分助娩一重3500克女婴,1分钟Apgar评为0分。

立即予以新生儿抢救,予清理呼吸道,擦干、保暖、正压通气、持续胸外按压、肾上腺素使用、脐静脉静推等抢救治疗后,新生儿仍面色苍白、无自主呼吸、无心率、无肌张力、无喉反射,2:15分终止抢救,查心电图一直线。2019210日原告产后持续腹痛,经彩超检查提示腹腔积液,于5:20分行剖腹探查术,术中探查发现原告子宫左侧壁破裂,遂行子宫破裂修补手术,手术后出现血尿及凝血功能障碍,遂转入xx区人民医院抢救。

xx区人民医院入院诊断“子宫破裂,失血性休克,凝血功能障碍”等,经抗休克、感染治疗后于2019221日治愈出院,出院诊断为“分娩中子宫破裂,失血性休克,凝血功能障碍,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子宫修补术后,足月产后,低蛋白血症”。原告在x镇卫生院治疗过程中自行支付医疗费3500元及人血白蛋白480元,合计3980元。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在使用催产素助娩过程中未采取胎心监测等措施,对原告身体状况及胎儿情况疏于观察,直接导致了原告自然分娩的女婴死产及子宫壁破裂,原告产后,被告亦未对原告多次主诉的腹痛症状引起足够重视,产后四小时余才发现腹腔积液行剖宫探查术及子宫破裂修补术,被告的延误诊疗直接进一步导致了原告出现凝血性功能障碍、转院抢救等严重后果。

原告现虽治愈出院,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严重过错直接导致原告身心巨创并可能因此无法再生育。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柯某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赔偿各项费用686562.08元(含医疗费29912.48元、营养费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19935元、残疾赔偿金283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351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死产冷冻费21960元、死产火化费39870.5元、鉴定费10000元、交通费2000元)。

三、医方观点

于司法鉴定的结果被告方是主要原因,故被告方对原告的总损失愿意承担70%的责任。对误工费标准有异议;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无异议;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及人数有异议;.精神抚慰金标准有异议;鉴定费无异议;交通费由法院酌定。

四、鉴定意见

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死产、产妇子宫破裂之间有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柯某的功能障碍的残疾等级为八级。原因力为主要原因。经鉴定,原告的误工期为90天(含住院期间),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予米索前列醇25微克局部促宫颈成熟,观察6小时无宫缩,予再次局部放置米索前列醇25微克,未进行再次宫颈成熟度的评分;2)医方在使用米索前列醇出现宫缩后未进行严密观察,监测宫缩强度和频率及胎心率的变化;3)当患者出现腹痛加剧伴恶心、呕吐时,医方未意识到是否出现子宫过度刺激,也未采取措施进行相应处理。

医方的以上诊疗过错行为与死产、产妇子宫破裂之间有因果关系。产妇患有妊娠期糖尿病,羊水过少,分娩过程中容易发生胎儿宫内窘迫、死产。

六、庭审意见

参考鉴定意见,本院确定被告承担80%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抚慰金,x镇卫生院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造成原告即将分娩的胎儿死亡,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与此同时也造成了原告子宫壁破裂,致使原告以后可能无法再次受孕,这对原告及其配偶这个再组家庭而言,伤痛是无法计量的,x镇卫生院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但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确定,x镇卫生院的治疗和管理虽有过错,但却是在履行“预防治病、救死扶伤”的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没有主观恶性,不能单以悲剧的发生过分苛责医疗机构,否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而,纵观全案,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xx镇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柯某损失431623.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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