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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顾客吃火锅两次吃出同样异物索赔百万,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出处:曾杰律师日期:2022-09-23 13:51:16

导语: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正常情况下,如果消费真的遇到产品问题,可以向商家索赔,这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从消费者角度来讲,他即便是索赔过亿,也只是民事诉讼的请求过高的问题,不会涉嫌任何违法犯罪,但是,如果是碰瓷,问题就不一样了,如果是精神病人碰瓷,问题又更不一样了。而如果是精神病人涉嫌犯罪,就一定不用负责任么?不是。

正文:

近日,深圳倪女士在海底捞用餐时,发现了疑似“卫生护垫”的异物,与店方发生冲突。海底捞深圳分公司的黄先生称,倪女士在协商中,索要百万赔偿,并砸坏了些餐具。十月一日,海底捞发布公告:倪女士隔天在另一家火锅店也吃出类似异物,“我们对比了姓名和电话全都是一样的。”倪女士称,她是调查火锅店食用油安全,异物不是她放的。而据当地媒体报道,福田警方通报称:经调查,倪女士有双相情感障碍病史,但具体情况目前仍在调查中。

有人疑惑,吃出异物倪女士向海底捞索赔百万,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明确回答,如果是正常消费索赔,消费者要求赔偿多少都不会涉嫌违法犯罪问题。所以倪女士如果是真的吃出了异物,要求百万赔偿,否则就曝光,并不会涉嫌敲诈勒索的问题,这顶多是民事纠纷,索赔是消费者的权利,赔多少,看实际损失和双方约定,要价百万,给不给看商家自己意愿和法官的认定。

在该类案件中,如果请求方有合法的民事纠纷或民事请求基础,相关方提出赔偿诉求,就不应该定性为刑事犯罪。

典型案例如2008年发生“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一位年轻的父亲郭利,其两岁因女儿长期食用“施恩婴幼儿奶粉”,体检时发现肾脏受损,而根据检验,其食用的奶粉三聚氰胺超标。郭利在获得40万赔偿后,又提出300万元赔偿要求。施恩奶粉的生产商雅士利报警,2010年1月,郭利被广东潮安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出狱后,郭利继续申诉。2016年8月8日,广东高院再审本案,广东人民检察院提出郭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定罪量刑错误,郭利无罪。郭利拥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如果是恶意碰瓷,就涉嫌敲诈勒索!

但是,如果,我是说如果,倪女士故意碰瓷,比如顾客自己把异物放入火锅,再向商家索赔百万,否则威胁商家要曝光和举报,这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是要坐牢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刑期十五年)

而海底捞这个事件,顾客倪女士28日在深圳海底捞吃出“卫生巾护垫”,29日在另一家火锅店也吃出类似异物。倪女士在协商中,索要百万赔偿,并砸坏了些餐具。有一个细节,倪女士是在吃完三百多火锅后才发现异物,之前并未捞出,而所谓异物其实就是一张卫生巾外形的纸,根本不能煮太久还保持原样,更不太可能发生两次。

同时,警方通报称,经调查,倪女士亲属称其有双相情感障碍病史(就是躁郁症,精神类疾病)。

所以,基本可以确定,就是顾客倪女士故意碰瓷。对于此事,倪女士家属表示抱歉,海底捞也很大度的发了公告,希望大家不要去打扰倪女士。

有精神疾病就一定不用刑事责任吗?不。

本案算是真相大白了,倪女士一番吵闹、碰瓷之后,原来是精神病。

可这事就这么完了?碰瓷的时候非常强势,索赔百万砸东西;结果碰瓷手段太低级,同样方法搞两次,被人抓了包,马上就双相情感障碍了,呵呵。就这么完了?

没有。

海底捞得回应,大度,聪明,但是,这个事不会就这么完了,警方说了,还会继续调查。

调查什么呢?调查倪女士家属是否所言属实,其是否真的有精神疾病,这个需要相应的病历或者专业鉴定,同时,还要调查倪女士在碰瓷当时,其是否处于精神正常状态,如果通过调查发现,在碰瓷时,其是正常精神状态,倪女士还是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法律也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后总结一句,法律不是被人玩弄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就应该一查到底,只有被严格执行的的法律才有尊严,同时让每个人获得应有的尊严和保护。

希望一查到底。(本文是作者针对相关事实进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贡献。未经作者本人曾杰许可,严禁转载,欢迎点赞,留言,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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