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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术后出现切口感染并发症,患者死亡医方赔偿132余万元

出处:梁波律师医疗诉讼团队日期:2023-02-08 10:29:00

一、患方陈述

20171010日,患者宋某安入市立医院东部院区普外一科进行腹股沟斜疝手术治疗,手术由蔡某聚主任医师主刀,术后五天出院。由于患者术后刀口一直疼痛不止,先后三次找主治医师复诊,均未引起医生重视,未对其进行检查就主观认为没有大问题,疼痛只是术后垫片的原因引起的。

直到术后第四周患者出现刀口裂开,往外流脓等严重术后感染症状,才引起重视,安排其住院检查。20171116日,患者再次住院就医,入院原因为手术后切口感染,此时患者刀口已达重度感染,两天内出现两次昏迷。20171121日,患者突发呼吸心跳暂停,因对其抢救不及时且抢救时间过长,最终导致患者脑死亡。后患者一直在重症病房直至201953日晚去世。

二、患方观点

1、患者自腹股沟斜疝手术入市立医院东部院区治疗起,术后感染、昏迷抢救、脑死亡直至去世,整个医疗全过程中市立医院存在着重大的医疗过错行为,而且一错再错、错误叠加。

2、市立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患者腹股沟斜疝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没有尽到无菌、尽职等责任,导致患者腹股沟斜疝手术术后感染;

3、市立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患者腹股沟斜疝手术术后复查中疏忽大意、没有尽职复查,随意下医疗结论;过于自信、不对症检查,枉把手术感染当作一般术后垫片的问题来处置,导致没有对患者采取及时、对症、有效的治疗,延误了患者术后感染病情处置的最佳治疗时期,致使患者的病情急剧加重、严重恶化;

4、患者因术后感染再次入院治疗,住院期间两天内已经两度昏迷,病情处于十分危急之中,市立医院的医务人员没能审慎尽职,当患者再度昏迷时,没能及时抢救,且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最后因抢救不及时且抢救时间过长导致患者脑死亡;

5、患者脑死亡后、市立医院的医务人员护理不够专业,护理不够尽责,致使患者全身多处长了褥疮,市立医院的一系列过错行为直接加速了患者死亡。

三、医方观点

患者宋某安在市立医院处一共住院4次,其中第一次患者自行结算医疗费,其余3次住院未结算医疗费,后3次医保结算后的自付医疗费数额为726,400.48元,应在本案中按比例折扣;金某华、宋某主张的责任比例过高,最多应承担同等责任。

四、鉴定意见

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评价从技术鉴定评价立场介于次要至同等程度作用范畴。金某华、宋某支出鉴定费18,000元。

五、医疗过错分析

120171121日患者出现突发心跳骤停,行心脏彩超可疑肺栓塞,经抢救治疗后长期处于昏迷状态,在后续治疗期间患者逐渐出现多脏器功能障碍,同时合并反复感染及全身多处褥疮,201953日因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因此根据现有材料分析,患者具有急性肺栓塞心肺复苏术后感染及继发多脏器功能障碍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的临床特点。

2、查看送检病历,医患双方于2017-10-11签署疝手术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列明了拟行的手术名称及手术潜在的风险和对策,但缺乏替代方案的告知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替代方案告知的相关规定,医院的告知程序存在缺陷。

3、审查送检病历材料,医院于2017-10-12为患者实施左侧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术,但术中未使用抗生素。糖尿病患者系感染的高危人群,另外本案患者时年64岁,且术中需植入异物,因此综合上述多种因素,本案患者具有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指征,医院未能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与患者术后发生切口周围感染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4、根据陈述会了解,患者自述出院后一直伤口不适,出现伤口崩裂,曾到被告医院门诊就诊,医生未予有效处置。但现有送检材料中缺乏患者门诊就诊病历材料,本次鉴定对上述情形无法评价。法庭可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若患者陈述属实,则医院处置存在不当。

5、本案患者2017-11-19早上6点和2017-11-20凌晨020分出现便后晕厥,医院邀请心内科、内分泌科及神经内科会诊,完善相关检查,符合临床处理原则。2017-11-21上午病程记录显示经对症治疗,患者病情平稳,无特殊异常表现。

需要说明的是,患者20171119D-二聚体定量4.3ug/ml(参考范围0-0.5),20171120D-二聚体定量6.55ug/ml,均高于正常值,且呈上升趋势,提示患者具有静脉血栓形成和肺栓塞的风险;

另外患者的房颤及糖尿病病情,卧床状态、切口感染等因素亦进一步增加了血栓栓塞风险。医院可考虑行下肢静脉血管超声、超声心动图、肺CT血管成像检查,排查相关风险,医院未能完善上述措施,存在缺陷。

6、患者1219出现面色苍白、大汗淋漓,氧饱和度未测及。医院给予心电监护、吸氧,建立两条静脉通路,急请心内科、呼吸科会诊。患者于1230突发心跳骤停,立即给予胸外按压,给予呼吸气囊辅助呼吸,并请麻醉科协助气管插管,给予抢救药物肾上腺素1mg静推两次,抢救10分钟心电监护示恢复窦性心律,1255转入ICU继续治疗。以上表明患者病情进展迅速,出现临床症状11分钟后即心跳骤停,进入心肺复苏程序,临床处置时间窗有限,具有相当困难性。患者转入ICU后行心脏彩超可疑肺栓塞,给予溶栓治疗,患者后期病情相对稳定,但处于持续昏迷状态。

7、查看病历材料,患者自2017-12-17开始出现骶尾部皮肤压红伴水泡,此后压疮逐渐进展至左右髋部、左肩部、右侧腕关节、右肩部、左右腘窝、左右臀部、左右腰部、右侧肩胛下等部位出现片状皮肤破溃,尤其是在201712月至20182月期间,患者压疮部位及范围进展迅速。在压疮的预防及护理方面,医院给予每日一次的压疮护理,难以满足患者的病情治疗需要,存在一定不足。

六、庭审意见

金某华和宋某主张患者首次出院后多次因切口疼痛到市立医院病房找医生复诊,经询,市立医院认可宋某安于首次出院后到病房找医生查看过切口情况,结合宋某安20171116日的入院查体记录中“患者左下腹手术切口周围可见红晕大小约8cm×6cm,按压创口周围见脓性液体涌出”的记载,可以证实患者局部感染病情已持续一段时间。

而患者先后两次住院仅间隔1个月,以上事实形成证据链证实市立医院对患者宋某安首次出院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处置不当具有高度可能性。市立医院在对宋某安的诊疗过程中还存在术前告知不足、术前未使用抗生素、对急性肺栓塞的预防及诊疗存在缺陷、护理措施不足等过错。

市立医院的上述过错诊疗行为与宋某安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市立医院应对宋某安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综合鉴定意见、市立医院应具有的三甲医院的医疗水平、宋某安的原发疾病情况,本院酌情确认市立医院承担70%的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x市市立医院赔偿金某华、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26,732.1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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