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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4岁女孩怀孕生子,8年逃婚4次,有些人生来就是受苦的

出处:蒋岷锟律师日期:2021-09-15 11:00:50

你会抚养被强jian生的孩子吗?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2016年,马某艳通过微博讲述了一下自己所经历的人生,原本应该享有花季人生的她,却拥有着一段十分艰苦的经历。

马某艳,1988年出生在巫山某镇一个相对贫困的家庭,马父、马母都是地地道道农民,但是马母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由于家庭条件有限,这个病一直都拖着。

1997年5月,马父和马母一起去下地。就在田间劳作时,马母突发精神病,用锄头打死了马父,犯下了故意杀人罪,但因精神疾病导致身体无法自控,考虑到其家庭环境,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回家后,又离家出走了。

马父死亡、马母离家出走,马家经济一落千,马家姐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她们就跟着伯父生活,虽说农村人抚养一个孩子,只是添一双碗筷的事,但是伯父经济也不是特别好,抚养了四年,实在无力支撑。

90年代末、21世纪初,经济发展迅猛,但在一些山区,人们的思想还很守旧,保留了老一辈的传统观念,伯父就把马某艳“送”到了双龙镇某村陈某学家中代为抚养。

按照传统的说法就是“童养媳”。

经双方协定,陈家给马伯父3000元的“代养费”、给马某艳1000元的“恋爱费”,还未达到法定年龄之前,由陈家进行抚养,达到法定年龄之后可嫁于陈某生。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马某艳实则是遭到了买卖,马伯父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有如此定义: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依法可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死刑。

不过偏僻的山区,法律意识淡薄,而且马家情况复杂。

马某艳来到陈某学家中待了一段时间,他就带着马某艳外出打工,但她才14岁,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的皆属于童工。使用童工属于非法行为。

马某艳在外面并没有找到工作,但是这次外出两人发生了关系,马某艳被送回巫山时,她发现自己怀孕了,一个14岁的孩子,面对这样的情况,是该有多么绝望,她听别人说,跳田坎都可能会流产,她就经常去跳,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她也不敢真的将孩子打掉。

2002年10月,马某艳生下一女;2007年又生下一子。

自从这个儿子出生之后,马某艳就外出打工了,逢年过节也很少回家,她尝试过逃离这个是非之地,但无数次的逃跑,换来的只是一顿毒打,8年四次逃婚,四次都被抓了回来,其中一次还是被亲人送回了陈家。

令马某艳印象最深的一次是陈某生带着一群人,将她绑上,就像绑一只猪一样丢在三轮车上,并拘禁在家中。

若是为了儿女,马某艳可能还会将就下去,但是马某艳的多次逃婚,让陈家很反感马某艳,儿女在陈家的影响下,同样觉得自己这个母亲很“丢人”。

对这个家庭彻底失望的她,选择了求助网络,更多的人看到了她的经历,2016年,马某艳报警,控告陈某生强jian,伯父拐卖幼女,办理结婚证的工作人员渎职。

我国《刑法》中有一条时效追诉期。

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十年不再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jian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jian论,从重处罚。在没有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马某艳14岁生子,2016年已28岁,中间跨度14年,显然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

而马某艳所提出的控告,强jian罪、非法拘禁、拐卖罪都难以得到证实,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构无法做出裁定。

2016年6月,马某艳不再控告陈某学,只是请法院调解离婚,法院认定两人婚姻已经破裂,准许离婚,儿女由陈某生进行抚养。

马某艳经历了这么多,受了这么多的苦,总算是能过上平平淡淡的生活了,对她来讲,人生的路还有很长,虽然这件事会成为她心上的一道疤,但相信,她会坚强地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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